做梦梦到被强迫花钱(做梦梦到自己乱花钱)

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

驾驶人谎报姓名

冒充其哥哥身份

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

此人竟是潜逃25年的逃犯

……

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,驾驶人谎报姓名、冒充其哥哥身份,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此人竟是潜逃25年的逃犯。为此,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追诉了犯罪嫌疑人张新康的抢劫、盗窃漏罪。

3月15日,张新康被法院以抢劫罪、盗窃罪、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醉驾司机谎报姓名为哪般

图片来源于网络,与正文无关

2021年11月25日下午,阳谷县交警部门在道路例行检查时,发现一名酒驾嫌疑人。面对交警的询问,驾驶人称自己叫张新健,但经过人脸识别系统查询,警方发现驾驶人与张新健不是同一人。显然,驾驶人谎报了姓名、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。经多次询问,驾驶人依然坚称自己就是张新健。

因身份无法查明,交警部门将其带至办案工作区进行调查,结果发现驾驶人冒充的张新健是阳谷县某镇一名村民,他有一个弟弟,常年不在家居住。经过同村人员的辨认,驾驶人叫张新康,是张新健的弟弟。

在等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期间,张新康因还存在无证驾驶情节,被交警部门行政拘留十五日。行政拘留期间,鉴定结果显示张新康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.3mg/100ml,张新康随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在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,办案人员向阳谷县检察院、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行了案情介绍,张新康刻意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。在检察官的建议下,公安机关的刑警部门介入该案及时展开调查,得知张新康多年前参加过一起团伙犯罪,当年法院就已对该案作出判决。

为了迅速查清当年的判决情况,确定张新康是否被处理,检察官当即联系了院里档案部门的同事。

得益于检察机关综合档案管理系统,很快同事将信息予以反馈,查询到张新康在1994年参与抢劫、盗窃团伙犯罪,9名同案犯先后被判决,但张新康并未及时到案接受处理,依然处于在逃状态,确属“漏网之鱼”。

至此,张新康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原因、意图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彻查清楚。检察官及时将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,公安机关随即对其抢劫、盗窃犯罪事实开展侦查。

25年前旧案浮出水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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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,对出租车司机杨义顺来说,是充满恐惧的一天。当天傍晚6点多,杨义顺出车返回家中,刚把车停下,李连强、马振就从旁边过来,声称要租车去镇上看一个病号,双方谈好价格20元。

本以为是一趟普通的出车,没想到遭遇的却是抢劫。杨义顺将车开到李连强、马振指定的地点后,下车将他们的自行车搬下来。在此处等候的张新康、连森远和李连强、马振合力将杨义顺拖到车后座,用绳子捆住其手脚,马振驾车,将杨义顺扔到一处麦地后逃离。杨义顺挣脱绳子呼救,拦了一辆过路车回家,稳定心神后报警。

杨义顺所遭遇的,仅是该犯罪团伙的一次抢劫事实。经过审查,在1994年至1996年间,以李连强、连森远为首的犯罪团伙,流窜多地,多次以吉普车、三轮车为目标,或采取将车辆司机控制在后座,行驶至安全地带将司机扔下的方式,将车辆劫走,实施抢劫;或采取夜间潜入他人住所,用铰线钳强行将门锁打开,推走被害人院内车辆的方式实施盗窃。其中张新康参与抢劫两次、盗窃两次,分得1120元。1996年该犯罪团伙因他人举报案发,李连强等人先后被抓获,张新康得知情况后,潜逃外地。1997年6月,李连强因犯抢劫罪、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,连森远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其他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。

“这20多年我过得提心吊胆,知道自己犯了大错,所以这些年从未使用过身份证,在路上看到警车就躲得远远的,晚上做梦总会梦见自己被抓,如今真的被抓了,我反倒安心了……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在看守所里,张新康隔着远程讯问屏幕向检察官表达着内心的忏悔,他可能没有想到,自己装作“消失”25年,最后因一次醉酒驾车被查获。

机关算尽终获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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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起诉过程中,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新康的犯罪时间是在1994年至1996年,距离到案时间已有25年,追诉时效的问题该怎么解决?

根据最高法《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》,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,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,具有“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”,或者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”情形的,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承办检察官认为,1996年5月,张新康抢劫、盗窃案被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,同年7月,被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、抢劫罪批准逮捕。由于张新康当年被采取强制措施,处于批捕在逃状态,直到最终被查获归案,25年来他一直在逃避侦查,所以该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2021年12月22日,阳谷县检察院对张新康以涉嫌抢劫罪、盗窃罪、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。今年3月15日,阳谷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,以抢劫罪、盗窃罪、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,判处张新康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(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)

转自:检察日报

作者:卢金增 贾伟

来源: 最高人民检察院